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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購車因質(zhì)量問題退貨可退車船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8/13 15:52:4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中華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2012年1月1日,新的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實施,車船稅在征稅范圍、計稅依據(jù)、稅收優(yōu)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為此,稅務總局針對新的車船稅法實施一年來發(fā)現(xiàn)的征管具體問題,制定了這一公告。

  公告稱,已完稅車船因質(zhì)量問題辦理退貨,納稅人不再保有和使用該車船,納稅義務消失。由于車船稅是按年申報繳納,為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quán)益,納稅人可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fā)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公告還稱,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guān)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征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guān)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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