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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知識點:相關司法解釋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8/05 09:48:53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中華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ㄒ唬┦聞账謾?quán)責任產(chǎn)生的事由

  1.利害關系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審計業(yè)務活動中出具不實報告并致其遭受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quán)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不實報告:會計師事務所(1)違反法律法規(guī)、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依法擬定并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施行的執(zhí)業(yè)準則和規(guī)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2)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yè)務報告,應認定為不實報告。

 ?。ǘ├﹃P系人的范圍

  利害關系人: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人。

 ?。ㄈ╆P于責任認定的規(guī)定

  ●連帶責任

  欺詐行為→連帶責任(無賠償順序,無限額)

  承擔連帶責任的相關情形:

  1.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2.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作不實報告;

  4.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chǎn)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內(nèi)容,而不予指明;

  6.被審計單位示意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

  ●補充責任

  過失行為→補充責任(有賠償順序,有限額)

  順序:按被審計單位及其瑕疵出資的股東、事務所的順序賠償

  限額:不實審計金額

  ●免責

  一般的民事侵權(quán)責任須滿足四個構(gòu)成要件:①行為人主觀過錯;②實際損失的發(fā)生;③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④行為人違法。如果不能滿足這四個構(gòu)成要件,侵權(quán)責任主體就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免責或者減責。

 ?。?)因沒有過錯而免責的情形

  我沒錯;別人的錯;你的錯(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明)。

 ?。?)因沒有因果關系而免責的情形:出資人抽逃資金;出資人補回資金。

  ●免責無效

  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nèi)容的,不能作為其免責的事由。

  ●減責

  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四)關于賠償順位和最高限額的規(guī)定

  ●欺詐

  在故意情況下,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限額。

  ●過失

  在過失情況下,根據(jù)過失大小承擔補充責任。

  賠償順位以及賠償限額詳解:①依法強制執(zhí)行被審計單位財產(chǎn)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②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瑕疵出資股東)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后未補足,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shù)額范圍內(nèi)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③由會計師事務所在不實審計金額內(nèi)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提示:

  如果是驗資業(yè)務,賠償順位為:被審計單位→出資人→會計師事務所;

  如果不是驗資業(yè)務,賠償順位為:被審計單位→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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