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有什么影響?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確定從今年5月1日開始全面推開營改增,建筑業(yè)、房地產業(yè)、金融業(yè)、生活服務業(yè)等全部營業(yè)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yè)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也發(fā)出通知說為在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體現(xiàn)相關內容,特組織專家對考試輔導教材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并盡快出版。
那么,關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變化就有一些新問題值得大家關注。比如,怎樣劃分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新頒布的《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此有3個方面的規(guī)定。
一、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哪些?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有情形有哪些?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情形有哪些?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在“營改增”之后,對于什么是“境內”,對于服務、無形資產及不動產的視同銷售情形,大家還是應當注意的,它們相比于動產的視同銷售還是比較特別的。請正保會計網(wǎng)校各位學員在實務工作及學習、考試中給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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