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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11/03 17:01:31 字體:

想做一件事,就請馬上開始!網校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學習從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開始!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人

1.一致行動人——同伙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阿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主要近親屬:

第一波: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第二波: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三波: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注意1】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提供“相反證據”。

【注意2】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2.不得成為收購人的情形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鏈接】五種情形:把“別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進去了5年,無限人、大債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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