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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企業(yè)所得稅按季預繳。2019年第一季度甲公司實現(xiàn)的會計利潤總額為200萬元,取得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30萬元。甲公司“長期借款”賬戶記載,年初向中國建銀行借款100萬元,年利率為6%;年初向乙公司借款60萬元,年利率為10%。上述款項全部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另外甲公司還計提資產(chǎn)減值準備10萬元。2019年第二季度實際利潤額的累計金額為280萬元,第三季度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為360萬元,第四季度實際利潤額的累計金額為560萬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甲公司于2

84784971| 提問時間:2023 02/0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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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利息收入-國債利息收入+長期借款利息-虧損未彌補-資產(chǎn)減值準備=20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0萬×0.06+60萬×0.10)=290萬元。 預繳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5%×3=290萬元×25%×3=21.75萬元。 根據(jù)第二、三、四季度實際發(fā)生的利潤增加,甲公司需再累計繳納稅額=90萬元×25%×3=67.5萬元-21.75萬元=45.75萬元。 故甲公司2019年四季度累計應繳稅額為21.75萬元加45.75萬元,即67.5萬元。
2023 02/0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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