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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和兼營怎么區(qū)分,總是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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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混合銷售與兼營
銷售行為 | 行為特征 | 判定標準 | 稅務處理 | 典型案例 |
混合銷售 | “一項”銷售行為 | “經(jīng)營主體”從事貨物生產(chǎn)、批發(fā)或零售 | 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 超市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送貨上門服務 |
“經(jīng)營主體”從事其他行業(yè) | 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同時銷售煙、酒、飲料 | ||
兼營 | “多元化”經(jīng)營 | 增值稅不同稅目混業(yè)經(jīng)營,不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 分別核算分別繳納;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 | 商場銷售商品,并經(jīng)營美食城 |
2022-07-16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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