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配套費、植被恢復費,是否要作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繳納的基礎設施配套費、植被恢復費,是否要作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二條(五)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jù)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jīng)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繳納的基礎設施配套費、植被恢復費,是否要作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二條(五)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jù)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jīng)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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