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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轉讓試點后自建不動產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2016-06-15 09:32 來源:江蘇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六)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①計稅方式:按一般計稅方法,稅率11%

②預繳及納稅地點: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③預繳稅款及應納稅額計算: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11%)×11%-進項稅額-已預繳稅款

例如:

A市某一般納稅人2017年4月在B市自建一套房產,自建過程中取得的進項稅額22萬元,2018年5月轉讓,銷售價525萬元,如何計算應納稅額并申報納稅?(不考慮其他業(yè)務影響)

①該納稅人應在B市房產所在地地稅機關預繳申報稅款:525/1.05*0.05=25萬元

②預繳后向A市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525/1.11*0.11-22-25=5.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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