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第1745號
頒布時間:2012-05-10 16:16:09.000 發(fā)文單位: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yè)部
為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確保百草枯安全生產和使用,經研究,決定對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停止核準百草枯新增母藥生產、制劑加工廠點,停止受理母藥和水劑(包括百草枯復配水劑,下同)新增田間試驗申請、登記申請及生產許可(包括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準文件,下同)申請,停止批準新增百草枯母藥和水劑產品的登記和生產許可。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銷百草枯水劑登記和生產許可、停止生產,保留母藥生產企業(yè)水劑出口境外使用登記、允許專供出口生產,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劑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三、重新核準標簽,變更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標簽在原有內容基礎上增加急救電話等內容,醒目標注警示語。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在原有內容基礎上增加母藥生產企業(yè)名稱等內容。百草枯生產企業(yè)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重新核準標簽、變更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未變更的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批準文件不再保留,未使用重新核準標簽的產品不得上市,已在市場上流通的原標簽產品可以銷售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各生產企業(yè)要嚴格按照標準生產百草枯產品,添加足量催吐劑、臭味劑、著色劑,確保產品質量。
五、生產企業(yè)應當加強百草枯的使用指導及中毒救治等售后服務,鼓勵使用小口徑包裝瓶,鼓勵隨產品配送必要的醫(yī)用活性炭等產品。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