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委會[2011]5號
頒布時間:2011-05-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件失效。
商務部,海關總署:
商務部《關于暫不對原產于美國的部分進口汽車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請示》(商公平發(fā)[2011]117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根據商務部的最終裁定,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超過2.5升的小轎車和越野車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補貼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國務院令第328號,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國務院令第329號,以下簡稱《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對上述被調查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反補貼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及商務部《請示》中所提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暫緩對涉案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產品為排氣量超過2.5升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英文名稱為SalooncarsandCross-countrycars(ofacylindercapacity>2500cc),主要由發(fā)動機、底盤、車身和電氣設備等基本部分組成,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二、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1年5月6日起的5年。
三、自實施日起,暫緩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恢復征收的時間及方法將另行公布。
四、本決定由商務部對外公告;由海關總署通知各地海關執(zhí)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