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頒布時間:1998-01-19 14:45:58.000 發(fā)文單位:

  一、管轄

  二、立案

  三、回避

  四、律師參加刑事訴訟

  五、證據

  六、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

  七、拘留、逮捕

  八、期間和辦案期限

  九、偵查終結

  十、移送起訴

  十一、開庭審判

  十二、二審

  十三、死刑復核

  十四、贓款贓物

  一、管轄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于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管轄分工規(guī)定的文件一律無效。

  對于人民檢察院已經立案偵查的依法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涉稅等案件,可由人民檢察院繼續(xù)辦理完畢,或由人民檢察院移交公安機關辦理。

  2.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管轄“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修訂后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這一修改,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guī)定的瀆職罪。另外,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監(jiān)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由人民檢察院管轄。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guī)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

  3.修訂后的刑法已將貪污賄賂罪明確在分則第八章中作了規(guī)定,根據這一修改,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是指修訂后刑法分則第八章規(guī)定的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jié)中明確規(guī)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ㄒ唬┕室鈧Π福ㄝp傷);

  (二)重婚案;

 ?。ㄈ┻z棄案;

 ?。ㄋ模┓梁νㄐ抛杂砂?;

 ?。ㄎ澹┓欠ㄇ秩胨俗≌福?

 ?。┥a、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ㄆ撸┣址钢R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ò耍儆谛谭ǚ謩t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刪除了原來關于“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內容。根據這一修改,對于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6.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二、立案

  7.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根據上述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發(fā)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三、回避

  8.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根據這一規(guī)定,上述人員的回避不能由審判長決定。

  四、律師參加刑事訴訟

  9.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保守秘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10.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托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1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1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員在場。

  13.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同被告人會見、通信。辯護律師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在提供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時,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該證據材料。

  14.對于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只能收取復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費用,不得收取各種其他名目的費用。工本費收取的標準應當全國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15.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對于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fā)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16.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根據這一規(guī)定,對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不應當限定為在“開庭審判前”。

  五、證據

  17.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

  18.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后,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y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不能另行聘請其他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1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根據這一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于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六、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

  20.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2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根據這一規(guī)定,不能要求同時提供保證人并交納保證金。

  22.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保證的,由決定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取保候審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保管。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制定。

  23.被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應當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如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zhí)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4.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要經過批準。

  七、拘留、逮捕

  25.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zhí)行。

  26.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原刑事訴訟法關于逮捕條件中“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規(guī)定修改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其中“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ㄒ唬┯凶C據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

 ?。ǘ┯凶C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ㄈ┳C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27.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

  28.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回執(zhí)及時送達作出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zhí)行,也應當將回執(zhí)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zhí)行的原因;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zhí)行回執(zhí)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八、期間和辦案期限

  29.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jié)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

  30.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31.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3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監(jiān)督。

  3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根據上述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對于因鑒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九、偵查終結

  34.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guī)定,認為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十、移送起訴

  35.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所有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對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按以下辦法辦理:

 ?。ㄒ唬┤嗣駲z察院移送證人名單應當包括在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列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yè)、住址、通訊處。人民檢察院對于擬不出庭的證人,可以不說明不出庭的理由。

 ?。ǘ┤嗣駲z察院移送證據目錄應當是起訴前收集的證據材料的目錄。

 ?。ㄈ╆P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訊處,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是否在案及羈押地點等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起訴書中列明,不再單獨移送材料,其中對于涉及被害人隱私或者為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訴書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訊處的,單獨移送人民法院。

 ?。ㄋ模╄b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已經作為主要證據移送復印件的,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姓名已載明,不再另行移送。

  36.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證據”包括:

  (一)起訴書中涉及的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

 ?。ǘ┒鄠€同種類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

 ?。ㄈ┳鳛榉ǘ啃糖楣?jié)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wèi)的證據。

  人民檢察院針對具體案件移送起訴時,“主要證據”由人民檢察院根據以上規(guī)定確定。

  37.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為由而不開庭審判。如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補送。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38.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無論人民檢察院是否派員出庭,都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十一、開庭審判

  3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根據上述規(guī)定,應當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不能規(guī)定由書記員查明。

  40.關于在法庭審判中詢問證人的順序,法庭審判在審判長的主持下進行,公訴人、辯護人向證人發(fā)問的順序由審判長決定。

  4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根據上述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三日內移交。

  42.人民檢察院對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讀、播放的證據材料應當當庭移交人民法院,確實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在休庭后三日內移交。對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讀、播放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的,如果該證人提供過不同的證言,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該證人的全部證言在休庭后三日內移交。

  43.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發(fā)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人民檢察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庭審活動提出糾正意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后提出。

  十二、二審

  4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根據這一規(guī)定,出席第二審審判的應當是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

  45.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在二審中出庭的檢察人員和辯護人需要出示、宣讀、播放一審中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的,出庭的檢察人員和辯護人可以申請法庭出示、宣讀、播放。

  46.對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即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其中,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該案件的死刑核準權是否下放,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十三、死刑復核

  47.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十四、贓款贓物

  48.對于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處理。關于贓款贓物的處理,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以下處理:

 ?。ㄒ唬ψ鳛樽C據使用的實物,應當依法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

 ?。ǘ﹤刹闄C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該金融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zhí)行回單。

 ?。ㄈ┎榉?、扣押的贓款贓物,對依法不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證據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zhí)行回單。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guī)定。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訂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執(zhí)行問題的解釋或者規(guī)定中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oe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