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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fā)[2009]115號

頒布時間:2009-09-16 15:33:59.000 發(fā)文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批準的《〈內(nèi)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jīng)貿(mào)關系的安排〉補充協(xié)議六》的規(guī)定,經(jīng)研究,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在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部分科目。現(xiàn)將免試條件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只參加《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和《稅務代理實務》4個科目的考試。

  二、根據(jù)《人事部辦公廳關于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yè)資格考試相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fā)〔2001〕94號),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xù)的兩個考試年度內(nèi)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

  請各地及時向社會公布本通知精神,嚴格審核報名條件,認真做好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各項有關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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