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調整耐火粘土和螢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0]20號

頒布時間:2010-05-11 10:21:08.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為促進耐火粘土和螢石的合理開發(fā)利用,經研究決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將耐火粘土中的高鋁粘土(包括耐火級礬土、研磨級礬土等)和焦寶石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20元,將其他耐火粘土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6元;將螢石(也稱氟石)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20元。

  請依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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