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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12號

頒布時間:2009-04-24 11:28:03.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guī)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享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硎軆?yōu)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居民企業(yè);

 ?。ǘ┘夹g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范圍;

 ?。ㄈ┚硟燃夹g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ㄋ模┫蚓惩廪D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ㄎ澹﹪鴦赵憾悇罩鞴懿块T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yè)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的企業(yè),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yè)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

  四、企業(yè)發(fā)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xù)。

 ?。ㄒ唬┢髽I(yè)發(fā)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yè)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責任編輯: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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