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2009]46號
頒布時間:2009-03-17 16:39:02.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交通廳(局、委),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qū))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各直屬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在各級稅務部門的精心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積極配合下,貫徹落實工作開展順利。但是,部分地區(qū)對船舶車船稅的征收和管理不夠有力,存在一些問題和漏洞。為全面貫徹執(zhí)行條例,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運輸部研究,現(xiàn)就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車船稅屬于地方收入的稅種,對船舶征收車船稅是做好車船稅征管工作的重要內容,對于加強船舶管理,促進水上運輸和相關事業(yè)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fā)展,維護地方政府的經濟權益有著重要意義。我國船舶數量多、流動性大、分布面廣,船舶車船稅征管較為困難。各級稅務和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協(xié)調配合,稅務機關應主動爭取海事管理機構的支持,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發(fā)揮船舶監(jiān)督管理優(yōu)勢,通過向稅務部門提供船舶信息和協(xié)助代征船舶車船稅等方式,積極支持和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健全管理機制,努力創(chuàng)造條件,積極開展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工作
為提高船舶車船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降低稅收成本,方便納稅人繳納稅款,凡在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管理的應稅船舶,其車船稅一律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稅務部門委托當地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代征。各級稅務部門要主動溝通聯(lián)系,與海事管理機構協(xié)商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的具體事宜;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積極配合當地稅務部門,共同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委托代征工作。
對于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管理的船舶,各級稅務部門應主動和當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協(xié)商,積極探索創(chuàng)新征管模式,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現(xiàn)有條件,因地制宜的采取委托代征或協(xié)助把關等方式,建立有效的社會協(xié)稅護稅控管機制。
已實行委托代征的地區(qū)要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工作管理機制。稅務部門要會同海事管理機構制定船舶車船稅代征管理辦法,明確委托代征單位的納稅申報時間和內容、代征稅款的解繳方式和具體期限、代征手續(xù)費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船舶信息交換等方面內容,明確各方職責,規(guī)范征管行為。
三、依托信息手段,搭建暢通渠道,實現(xiàn)部門間信息共享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應充分依托信息技術手段,與海事管理機構建立溝通協(xié)調機制,搭建暢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實現(xiàn)部門間信息共享。通過與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定期交換船舶的登記信息和納稅信息,建立船舶車船稅的稅源數據庫,加強船舶車船稅的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
如開發(fā)委托代征船舶車船稅信息系統(tǒng),系統(tǒng)不僅要具備采集船舶基本信息、登記完稅和減免稅信息、計算代征稅款金額、打印完稅憑證、匯總稅款解繳等功能,還要與稅務征管系統(tǒng)定期交換數據,提高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水平,確保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工作順利進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