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639號
頒布時間:2009-11-18 16:26:26.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qū))國家稅務局:
為規(guī)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現對個人取得轉租房屋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有關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調整為:
?。ㄒ唬┴敭a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ǘ┫虺鲎夥街Ц兜淖饨?;
?。ㄈ┯杉{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ㄋ模┒惙ㄒ?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