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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39號

頒布時間:2009-11-18 16:26:26.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qū))國家稅務局:

  為規(guī)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現對個人取得轉租房屋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有關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調整為:

 ?。ㄒ唬┴敭a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ǘ┫虺鲎夥街Ц兜淖饨?;

 ?。ㄈ┯杉{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ㄋ模┒惙ㄒ?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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