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協(xié)[2009]75號
頒布時間:2009-12-13 14:27:20.000 發(fā)文單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應對措施,制定本準則。
第二章 定 義
第二條 實質性程序,是指為發(fā)現(xiàn)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而設計的審計程序。實質性程序包括下列兩類程序:
?。ㄒ唬Ω黝惤灰?、賬戶余額和披露的細節(jié)測試;
?。ǘ嵸|性分析程序。
第三條 控制測試,是指為評價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fā)現(xiàn)并糾正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方面的運行有效性而設計的審計程序。
第三章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通過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對措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jié) 總體應對措施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總體應對措施。
第二節(jié) 進一步審計程序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七條 在設計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ㄒ唬┛紤]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的形成原因;
(二)評估的風險越高,就需要獲取更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
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的形成原因包括:
?。ㄒ唬┮蛳嚓P交易類別、賬戶余額或披露的具體特征而導致重
大錯報的可能性(即固有風險);
?。ǘ╋L險評估是否考慮了相關控制(即控制風險),從而要求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控制是否有效運行(即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擬信賴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第三節(jié) 控制測試
第八條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針對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ㄒ唬┰谠u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即在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擬信賴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ǘ﹥H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九條 在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時,對控制有效性的信賴程度越高,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更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
第十條 在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ㄒ唬⒃儐柵c其他審計程序結合使用,以獲取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ǘ┐_定擬測試的控制是否依賴其他控制(間接控制)。如果依賴其他控制,確定是否有必要獲取支持這些間接控制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證據應當包括:
?。ㄒ唬?控制在所審計期間的相關時點是如何運行的;
?。ǘ?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zhí)行;
?。ㄈ?控制由誰或以何種方式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測試其擬信賴的特定時點或整個期間的控制,為預期信賴程度提供恰當的依據。
第十二條 如果已獲取有關控制在期中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
?。ㄒ唬┇@取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
?。ǘ┐_定針對剩余期間還需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
第十三條 在確定利用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是否適當,以及再次測試控制的時間間隔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炔靠刂破渌氐挠行?,包括控制環(huán)境、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jiān)督以及被審計單位的風險評估過程;
?。ǘ┛刂铺卣鳎ㄈ斯た刂七€是自動化控制)產生的風險;
?。ㄈ┬畔⒓夹g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ㄋ模┛刂圃O計及其運行的有效性,包括在以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控制運行偏差的性質和程度,以及是否發(fā)生對控制運行產生重大影響的人員變動;
?。ㄎ澹┦欠翊嬖谟捎诃h(huán)境發(fā)生變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應變化導致的風險;
?。┲卮箦e報的風險和對控制的擬信賴程度。
第十四條 如果擬利用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獲取這些控制在上期審計后是否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確定上期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與本期審計持續(xù)相關。
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詢問并結合觀察或檢查程序,獲取這些控制是否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以確認對這些控制的了解,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不同處理:
?。ㄒ唬┤绻l(fā)生的變化對上期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持續(xù)相關性產生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中測試這些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ǘ┤绻窗l(fā)生這種變化,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每三次審計中至少對控制測試一次,并且在每次審計中測試部分控制,以避免將所有擬信賴控制的測試集中于某一次審計,而在之后的兩次審計中不進行任何測試。
第十五條 如果確定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險,并擬信賴針對該風險實施的控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中測試這些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 在評價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通過實質性程序發(fā)現(xiàn)的錯報是否表明控制未得到有效運行。但通過實質性程序未發(fā)現(xiàn)錯報,并不能證明與所測試認定相關的控制是有效的。
第十七條 如果發(fā)現(xiàn)擬信賴的控制出現(xiàn)偏差,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專門詢問以了解這些偏差及其潛在后果,并確定:
?。ㄒ唬┮褜嵤┑目刂茰y試是否為信賴這些控制提供了適當的基礎;
?。ǘ┦欠裼斜匾獙嵤┳芳拥目刂茰y試;
?。ㄈ┦欠裥枰槍撛诘腻e報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四節(jié) 實質性程序
第十八條 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如何,注冊會計師都應當針對所有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設計和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將外部函證程序用作實質性程序。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實施的實質性程序應當包括下列與財務報表編制完成階段相關的審計程序:
(一)將財務報表與其所依據的會計記錄進行核對或調節(jié);
(二)檢查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作出的重大會計分錄和其他會計調整。
第二十一條 如果認為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專門針對該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如果針對特別風險實施的程序僅為實質性程序,這些程序應當包括細節(jié)測試。
第二十二條 如果在期中實施了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剩余期間實施下列程序之一,以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合理延伸至期末:
?。ㄒ唬┙Y合對剩余期間實施的控制測試,實施實質性程序;
?。ǘ┤绻J為對剩余期間擬實施的實質性程序是充分的,僅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二十三條 如果期中檢查出注冊會計師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未預期到的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是否需要修改相關的風險評估以及針對剩余期間擬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或范圍。
第五節(jié) 列報和披露的恰當性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包括相關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
第六節(jié) 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第二十五條 在得出總體結論之前,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施的審計程序和獲取的審計證據,評價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是否仍然適當。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在形成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所有相關的審計證據,無論該證據與財務報表認定相互印證還是相互矛盾。
第二十七條 如果對重大的財務報表認定沒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盡可能獲取進一步的審計證據。
如果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
報表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七節(jié) 審計工作記錄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ㄒ唬┽槍υu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總體應對措施,以及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ǘ嵤┑倪M一步審計程序與評估的認定層次風險的聯(lián)系;
(三)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結果和必要的結論。
第二十九條 如果擬利用在以前審計中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信賴這些控制的理由和結論。
第三十條 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記錄應當能夠證明財務報表與其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是一致的或調節(jié)相符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