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22號
頒布時間:2012-03-22 11:39:34.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政策明確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學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其中,免稅的學校范圍,包括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