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號
頒布時間:2011-12-23 11:28:56.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庚茂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車船稅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協(xié)調解決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公安、交通運輸、農業(yè)、漁業(yè)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協(xié)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應當每季度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車船的信息。
第四條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
第五條 車船的具體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河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zhí)行。
省財政、地方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fā)展情況,在《車船稅法》和《條例》規(guī)定的稅目范圍和稅額幅度內,相應調整本省車船稅的具體適用稅額,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六條 下列車船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ㄒ唬盾嚧惙ā返谌龡l所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二)《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列車船,自《車船稅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三)城市、城際、農村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qū)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車船稅;
?。ㄋ模┦艿卣?、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當年免征車船稅;
?。ㄎ澹┕?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的車船稅減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托車船登記管理、車船檢驗等部門或者機構代征車船稅,也可以在上述部門或者機構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車船稅征收事宜。
第八條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xù)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經核查,沒有提供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九條 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以車船的登記地為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代收車船稅的,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委托代征車船稅的,以受委托的部門或者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十條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購買車船的發(fā)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不能提供購買車船的發(fā)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第十一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可以在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辦理車船登記、檢驗之前任一征收期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納稅人未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辦理車船登記、檢驗的當日。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已經繳納車船稅的,不得重復征收車船稅。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以及受委托代征車船稅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于次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收或者代征稅款報告表、憑證以及省地方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并解繳上月代收或者代征的稅款和滯納金。
第十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和時限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收手續(xù)費。手續(xù)費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列支。
第十五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有關規(guī)定多征、減征、免征車船稅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1日省政府令第105號公布的《河南省〈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下載附件:河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