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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起征點的公告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6號

頒布時間:2011-12-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65號令,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guī)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jīng)省政府同意,現(xiàn)將我省調整后的增值稅起征點公告如下:

  個人銷售貨物和銷售應稅勞務按月征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統(tǒng)一調整到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調整為每次(日)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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