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6號
頒布時間:2011-12-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65號令,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guī)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jīng)省政府同意,現(xiàn)將我省調整后的增值稅起征點公告如下:
個人銷售貨物和銷售應稅勞務按月征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統(tǒng)一調整到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調整為每次(日)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