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5號
頒布時間:2011-11-22 09:51:01.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稅務總局令第65號),現(xiàn)就我市增值稅起征點的調整情況公告如下:
自2011年11月1日起,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由月銷售額5000元調整為月銷售額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由月銷售額3000元調整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每次(日)銷售額200元調整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2011年11月1日之后,在我市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按次代開發(fā)票金額不足500元并繳納稅款的臨時納稅人,可向開票國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