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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5號

頒布時間:2011-06-02 11:38:14.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fā)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耕地占用稅、契稅(以下簡稱“兩稅”)減免稅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04]99號)和《江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江西省契稅實施辦法》,結(jié)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兩稅”減免稅范圍及標準

  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范圍:軍事設施占用耕地免征;學校、幼兒園、養(yǎng)老院、醫(yī)院占用耕地免征;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農(nóng)村居民經(jīng)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guī)定標準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農(nóng)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jù)地、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和邊遠貧困山區(qū)生活困難的農(nóng)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nèi)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jīng)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由地稅部門依法辦理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契稅減免稅范圍: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符合契稅減免稅政策的,暫按2%稅率征收;購買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暫按1%稅率征收;個人拆遷安置房面積小于或等于原拆遷面積的,免征;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三條 “兩稅”減免稅對象。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依法享受減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稅、契稅政策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

  第四條 “兩稅”減免稅申請。

  納稅人辦理耕地占用稅減免稅申請,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30日內(nèi),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縣(市、區(qū))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征收窗口)提出減免稅申請。

  納稅人辦理契稅減免稅申請,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zhuǎn)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nèi),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縣(市、區(qū))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征收窗口)提出減免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兩稅”的,應如實填寫《———耕地占用稅減免稅申報審批表》、《———契稅減免稅申報審批表》,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所附證明資料應列清單。

  第五條 “兩稅”減免稅審核審批。

  “兩稅”減免稅審核審批分為即時審核審批和程序?qū)徍藢徟鷥煞N。

  即時審核審批的項目和適用對象:減免稅項目較簡單、具有普遍性,減免稅申報證明資料較明確、規(guī)范,大都由自然人納稅人申報的,可實行辦稅服務廳(或征收窗口)受理申報,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收管理所(或主管地稅機關)派駐窗口人員負責審核;符合即時審核審批條件的,應經(jīng)縣級以上地稅局局長(或授權人員)批準后于審核的當日辦理減免手續(xù)。適用對象為自然人納稅人。

  程序?qū)徍藢徟捻椖亢瓦m用對象:除即時審核審批項目以外的減免稅項目均為程序?qū)徍藢徟椖?。適用對象為非自然人納稅人。其程序為:由各級地稅部門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收管理所進行初核,縣級(含)以上地稅稅政部門復審,報縣級以上地稅部門減免稅領導小組審核;需要對減免稅申請材料的內(nèi)容進行實地核實的,地稅部門應當指派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制作調(diào)查報告,上報審查后按規(guī)定程序?qū)徍?。不符合減免稅規(guī)定的,應向納稅人說明原因,并核定其應納稅額,轉(zhuǎn)入稅款征收程序;情況較為復雜需向上級地稅部門請示的,應向納稅人說明情況,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辦理減免稅手續(xù)。

  各級地稅辦稅服務廳(或征收窗口)的受理人應要求申報人如實填寫減免稅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資料,告知申報人若申報不實或虛假申報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申報人沒有按照規(guī)定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全面的,受理人應一次性告知申報人應補正的全部資料;對情況較為復雜的在三個工作日內(nèi)告知申報人應補正的全部資料。

  第六條 “兩稅”減免稅的審核流程。

  即時審核的,要有審核材料、審核意見、局長(或授權人員)簽字,然后為納稅人辦理減免稅證明。程序?qū)徍说?,應以地稅部門的正式文件批復,并按照省批給市、市批給縣的流程辦理;縣級地稅辦稅服務廳(或征收窗口)收到減免決定后,應向納稅人開具減免稅證明。納稅人持減免稅證明向房管、國土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房屋、土地權屬的變更登記手續(xù)。若地稅主管部門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不能作出決定的,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七條 “兩稅”減免稅的辦理權限。

  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辦理權限:1、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減免稅,報省地方稅務局辦理;2、占用耕地30畝(含30畝)以上、1000畝以下的減免稅,報設區(qū)市地方稅務局辦理;3、占用耕地30畝以下的減免稅,報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辦理。

  契稅減免稅辦理權限:1、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減免稅,由省地方稅務局辦理;2、計稅金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0萬元)的減免稅,由設區(qū)市地方稅務局辦理;3、計稅金額在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以下減免稅,由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辦理。

  第八條 “兩稅”不征稅認定管理。

  對需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及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的,其占用的耕地(含其他農(nóng)用地)及轉(zhuǎn)移土地、房屋權屬過程中屬于不征稅的情形,各級地稅辦稅服務廳(或征收窗口)負責進行不征稅事項的申報受理,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收管理所(或主管地稅部門)負責審核認定、不征稅證明的出具。

  不征稅事項認定管理程序如下:

  1.申請。納稅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征收窗口)提交不征稅申請。按照地稅部門的要求填寫《不征耕地占用稅(契稅)政策界定申請審核表》,并提供占用耕地(含其他農(nóng)用地)及土地、房屋權屬轉(zhuǎn)移等有關相關證明資料等。

  2.受理審核。各級地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收管理所對于納稅人提供的《不征耕地占用稅(契稅)政策界定申請審核表》及相關證明資料進行審核,核清申請表各項內(nèi)容填寫是否正確,納稅人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對符合不征稅政策規(guī)定的,開具《不征耕地占用稅(契稅)證明》。

  第九條 “兩稅”減免稅的后續(xù)管理。“兩稅”的減免,實行申報管理、逐級備案制度。省級地稅部門應在辦理減免稅手續(xù)完畢之日后30日內(nèi)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設區(qū)市以下地稅部門辦理的減免稅,要完備手續(xù)、完善減免稅管理臺帳,減免稅資料要按項目建立清冊,歸檔并于每半年向省級地稅部門備案。

  第十條 “兩稅”票證使用及管理

  “兩稅”按照納稅人不同的繳款方式分別使用《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通用完稅證》、《稅收匯總繳款書》、《稅收轉(zhuǎn)賬專用完稅證》四種稅票辦理稅款征繳。

  繳納了契稅或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可憑《稅收通用繳款書》第六聯(lián)、《稅收通用完稅證》第四聯(lián)或《稅收轉(zhuǎn)賬專用完稅證》第一聯(lián),和批準后的《減免稅申報審批表》辦理減免稅,并到當?shù)胤慨a(chǎn)管理部門或土地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并存檔。如果《稅收通用繳款書》第六聯(lián)(存根聯(lián))基層地稅部門需要保存的,可由征收人員在征管信息系統(tǒng)相應模塊中打印電子數(shù)據(jù)清單替代。

  第十一條 “兩稅”統(tǒng)計分析應用及檔案管理

  各級地稅征收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收會計制度》和《全省地稅系統(tǒng)征管業(yè)務軟件稅收會計核算操作規(guī)范》的要求,將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應征、征收、減免、欠繳、上解、入庫和提退全部納入《江西地稅管理信息系統(tǒng)》管理并列入稅收會計核算,每月通過稅收會統(tǒng)月報及《江西減免稅分類統(tǒng)計表》反映和上報相關數(shù)據(jù)。

  各級地稅部門要加強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有關減免稅的核算工作,在減免稅手續(xù)辦理完畢的當月內(nèi),根據(jù)有關《減免稅申報表》和審批文書將申報數(shù)據(jù)和實際減免數(shù)據(jù)在省局征管系統(tǒng)進行錄入,確保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有關減免數(shù)據(jù)在征管系統(tǒng)得到全面反映。與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相關的申報表、稅收票證及減免稅申報表、審批文書等要納入稅收會計核算原始憑證管理,按月裝訂成冊并按規(guī)定進行保管。

  第十二條 “兩稅”減免稅的監(jiān)督管理。“兩稅”的減免稅審核審批和管理情況,將作為每年執(zhí)法檢查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各級地稅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擅自受理、審核減免稅申報的,按照稅收執(zhí)法責任追究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兩稅”減免稅的審核審批由縣級以上地稅部門依法負責辦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規(guī)定無效,征收部門不得執(zhí)行,并向上級地稅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凡依法應予減免的“兩稅”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載附件(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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