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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利用直接開采的煤矸石石煤生產建材產品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問題的批復

皖國稅函[2009]171號

頒布時間:2009-07-09 11:03:3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黃山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利用直接開采的石煤、煤矸石生產的水泥、磚是否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請示》(黃國稅發(fā)〔2009〕32號)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以下簡稱156號文件)規(guī)定,并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煤矸石屬于156號文件規(guī)定的廢渣,石煤不屬于156號文件規(guī)定的廢渣,因此,在計算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廢渣摻兌比例時,生產企業(yè)直接開采的煤矸石可作為廢渣參與計算,其開采的石煤不能作為廢渣參與計算。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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