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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核定中山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批復

粵財法[2009]40號

頒布時間:2009-03-16 09:51:20.000 發(fā)文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中山市人民政府:

  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核定你市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為40元/平方米,從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我省有關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管理,完善制度,切實做好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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