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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chǎn)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豫國稅函[2009]38號

頒布時間:2009-02-01 11:56:48.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省稅務干部學校,鞏義、項城、永城、固始、鄧州、中牟縣(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chǎn)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20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轉知所屬,遵照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認真結合財稅〔2008〕56號文件的免稅要求,加強后續(xù)管理。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局(流轉稅管理處)報告。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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