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公司為一家餐飲企業(yè)。今年1月,甲公司與乙公司共同投資成立丙公司,經營餐飲酒店業(yè)務。其中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該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800萬元,評估價值(公允價值)1000萬元,享有40%股份,乙公司以資金1500萬元進行投資,享有60%股份。同期丙公司對該土地進行了“三通一平”處理。今年6月,甲公司將其持有的40%的股權以1400萬元價格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持有丙公司100%股份。此時甲公司如何繳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視同銷售收入。甲公司將土地使用權投資給丙公司,因資產的所有權屬發(fā)生了改變,應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該土地使用權公允價值1000萬元與賬面價值800萬元的差額200萬元應計入甲公司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
甲公司轉讓股權的行為,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投資資產,是指企業(yè)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yè)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因此,甲企業(yè)相應的投資成本是可以扣除的。應將股權轉讓價格1400萬元與投資資產的成本1000萬元的差額400萬元計入甲公司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乙公司向丙公司投資1500萬元以及收購甲公司持有的40%股權的行為,均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