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企業(yè)為一般納稅人,2010年3月22日從乙企業(yè)購入原材料一批,如果購入的材料已經運到,并已驗收入庫,但發(fā)票等結算憑證尚未收到,貨款尚未支付。3月末,甲企業(yè)應按暫估價入賬,假定其暫估價為35000元。4月份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上注明的原材料價款為40000元,增值稅額為6800元。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甲企業(yè)應于3月末應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借:原材料 35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35000
4月初將上述會計分錄原賬沖回: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35000
貸:原材料 35000
在收到發(fā)票等結算憑證,并支付貨款時:
借:原材料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0
貸:銀行存款 4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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