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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什么標準確定城建稅所在地

2011-3-24 13:39 國家稅務總局 【 】【打印】【我要糾錯

  【問】城建稅的稅率按照納稅人的所在地不同而分為7%、5%、1%,但是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納稅人的所在地也越來越模糊不清,給城建稅稅率的確定帶來了不方便。納稅人的所在地,有的納稅人注冊地址、生產(chǎn)經(jīng)營地址、日常辦公地址往往不在同一處。在確定納稅人所在地時,應以哪個證件上所載明的地址為準呢?

  【答】根據(jù)《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5]19號)文件第五條規(guī)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huán)節(jié)、獎罰等事項,比照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因此在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所在地時,應根據(jù)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納稅地點據(jù)以確定,即三稅納稅地點在哪個地方就按該地方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申報繳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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