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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應如何處理

2010-8-4 11:53 安徽國稅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納稅人想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應如何處理?是否需繳納增值稅?如要繳納如何計算?

  【解答】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ㄒ唬╀N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ǘ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同時,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guī)定:

 。ㄒ唬┮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屬于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注:財稅[2009]9號中的固定資產(chǎn)一律為繳納增值稅的動產(chǎn),不包括繳納營業(yè)稅的不動產(chǎn),如屋及建筑物]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它固定資產(chǎn),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根據(jù)納稅人所在地區(qū)及該資產(chǎn)購進或自制時間的不同,分別按照適用稅率或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ǘ┬∫(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納稅人銷售舊貨(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簡易征收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注: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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