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商品銷售,通常按規(guī)定的時點確認為收入,有證據(jù)表明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除外: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xù)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確認收入,待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以舊換新方式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xù)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jù)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3.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或租金費用的調整。有確鑿證據(jù)表明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并按賬面價值結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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