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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雙薪”到底應該怎么發(fā)

2009-12-22 11:59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忙活一年了,年底發(fā)個“雙薪”激勵一下職工的積極性,現(xiàn)在很多企業(yè)這么做。但是怎么發(fā),企業(yè)還需在政策運用上掌握技巧。

  有關(guān)“雙薪制”的計稅方法,《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規(guī)定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8月17日發(fā)出了《關(guān)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上述計稅方法停止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廢止后,在進行第13個月工資的稅務規(guī)劃時就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

  “13+12”

  某職工第12個月的工資是5000元,第13個月的工資也是5000元,則當月工資、薪金總額為10000元。

  該職工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10000-2000)×20%-375=1225(元)。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規(guī)定: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5%;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

  分開計稅,第12個月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0=3000(元),適用稅率為15%;第13個月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5000-0=5000(元),適用稅率也為15%。

  合并計稅,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0-2000=8000(元),適用稅率則為20%。因此合并計稅有可能導致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跨越適用稅率的臨界值,使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稅率提高,從而相應增加個人所得稅稅額。

  還是“13+全年獎”

  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jù)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的計稅方法,《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然后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該計稅方法對每一個納稅人只能采用一次。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第13個月工資屬于年終加薪,完全可以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因該計稅方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只能采用一次,為了規(guī)避不必要的稅務風險,第13個月工資應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別計算,合并發(fā)放。

  依上例,假定該職工沒有全年一次性獎金,或者說第13個月工資就是全年一次性獎金。該職工第12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5000-2000)×15%-125=325(元)。因為(5000-0)÷12=416.67(元),所以適用的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shù)是0。該職工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0)×5%-0=250(元)。該職工12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25+250=575(元),比上一方案少繳個人所得稅1225-575=650(元),節(jié)稅效果十分明顯。

  總之,企業(yè)在進行“第13個月工資”的稅務規(guī)劃時,將第13個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計稅,是一般情況下的合理選擇。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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