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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包裝物如何核算

2009-9-25 11:37  【 】【打印】【我要糾錯

  新準則下,企業(yè)在發(fā)出包裝物時,應根據(jù)發(fā)出包裝物的不同用途分別進行賬務處理。

  生產(chǎn)部門領用的包裝物,構成了產(chǎn)品的成本,因此應將包裝物的成本計入產(chǎn)品生產(chǎn)成本,借記“生產(chǎn)成本”貸記“包裝物”;

  隨同產(chǎn)品一起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相當于單獨銷售包裝物,借記“其他業(yè)務成本”:貸記“包裝物”。

  隨同產(chǎn)品出售但不單獨計價,應是借記“銷售費用”貸記“包裝物”。

  出租的包裝物,借記“其他業(yè)務成本”:貸記“包裝物”,收到包裝物的租金,借記“庫存現(xiàn)金”等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出借的包裝物,借記“銷售費用”貸記“包裝物”。

  收到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押金:

  借:庫存現(xiàn)金等

   貸:其他應付款

  退回押金:

  借:其他應付款

   貸:庫存現(xiàn)金等

  對于逾期未退的包裝物,首先將押金沒收相當于是將包裝物賣掉:

  借:其他應付款(按沒收的押金入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押金/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其他業(yè)務收入[押金/(1+增值稅稅率)]

  涉及到消費稅的,接應繳納的消費稅: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押金/(1+增值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押金/(1+增值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對于逾期未退的包裝物,考慮到有時原來收取的押金相對于出售來講金額較小,要加收一部分押金,對于該部分加收的押金,應作為營業(yè)外收入處理。

  收到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在該包裝物確實不退時,該押金也就不再退還,此時的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加收的押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加收的押金/(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加收的押金/(1+增值稅稅率)×消費稅率]

     營業(yè)外收入(按借貸方的差額倒擠)

  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收回后不能使用而報廢的:

  借:原材料(按其殘料價值)

   貸:其他業(yè)務成本(出租包裝物) 或:銷售費用(出借包裝物)

責任編輯:文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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