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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實務處理

2009-11-6 10:46  【 】【打印】【我要糾錯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概念。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通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有時也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作為參考。

  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和收到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高于25%(含25%)的,視為以貨幣性資產取得非貨幣性資產。

 。2)非貨幣性資產的會計處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yè)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在發(fā)生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yè)外收入或營業(yè)外支出。

  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責任編輯:文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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