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非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范圍內(nèi))擬將一臺已使用3年的舊機器向參股公司增資(作為該參股公司的實收資本),請問我公司可否向該參股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解答】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另外,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凡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guī)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因此,上述公司的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開具普通發(f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