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2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關聯申報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yè)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
企業(yè)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yè)。在納稅年度內存在有關聯關系的企業(yè),都要填報《關聯關系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和《融通資金表》,有對外
投資的居民企業(yè)要填報《對外投資情況表》,有對外支付款項的企業(yè)要填報《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