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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

2010-11-19 10:22 國家稅務局 【 】【打印】【我要糾錯

  一、業(yè)務概述

  納稅人應定期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稅務機關對財務會計報表數(shù)據(jù)進行接收、處理及應用維護。財務會計報表是指會計制度規(guī)定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xiàn)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

  二、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05〕2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shù)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財務會計報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yè)務的時限要求

  按季度報送的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報送;按年度報送的內資企業(yè)在年度終了后45天,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報送。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各項手續(xù)齊全的,當場接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財務會計報表》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條件的,受理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

  2.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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