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層次是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就是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
第二個層次是納稅期限,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納稅人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期限。各稅種的納稅期限因其征收對象、計稅環(huán)節(jié)等的不同而不盡一致,即使同一稅種具體到每個納稅人也不一樣。具體到每個納稅人的納稅期限,則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來確定。
第三個層次是稅款繳庫期,它是指納稅計算期滿后,納稅人報繳稅款的法定期限。納稅計算期滿后,納稅人即繳納應繳稅款。由于納稅人對納稅計算期內所取得的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款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結算和辦理繳納手續(xù),因此各種稅種的稅法條例又規(guī)定了稅款的入庫期限。
對于延期的納稅,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者其授權的縣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必須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延期納稅審批表,說明原因,經主管國家稅務局核準后在批準的延期內繳納稅款,未經核準的,仍應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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