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被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稅務機關現通知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請問,稅務機關的決定有沒有法律依據?如有,具體是怎樣規(guī)定的?
【解答】
新的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應當逐級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ㄒ唬┌盖閺碗s,在稅收保全期限內確實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的;
(二)被查對象轉移、隱匿、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證據材料的;
。ㄈ┍徊閷ο缶懿惶峁┫嚓P情況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撓檢查的;
。ㄋ模┙獬愂毡H胧┛赡苁納稅人轉移、隱匿、損毀或者違法處置財產,從而導致稅款無法追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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