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企業(yè)的會計,我單位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要處理運費結算方面的問題。請問代墊運費與代收代付運費有什么區(qū)別,"兩票結算"的存在是否符合稅法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于代墊運費的檢查重點又有哪些?
【答】在實務中,銷售方與購貨方在運費結算方面有兩種方式:一是代墊(承運單位將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銷售方原票轉交),二是代收代付(承運單位將運費發(fā)票開具給銷售方,銷售方將運費并入貨款)。由于在稅收方面,代墊運費銷售方不需承擔稅負,而代收代付運費則要承擔額外的稅負(因為運費抵扣率只有7%,而并入貨款征稅稅率為17%,低扣高征),所以,在業(yè)務中,銷售方大多希望采用兩票制結算,即代墊運費。但是,代墊運費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才是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
對于銷貨方而言,"兩票結算"的存在是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但應限定為:在貨物銷售時憑按出廠價填開的貨物發(fā)票和由銷售方代付運費的運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和代墊運費的結算方式。關鍵是出廠價銷售貨物,即銷售行為發(fā)生地點是在銷售方,這才有了應由購買方把貨物運回并支付運費的責任。反之若銷售行為發(fā)生地點是在購買方,則貨物運送的責任是銷售方,顯然就不存在"兩票結算"基礎。如果銷售方的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其承擔的運費可以作為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對于購買方而言,貨物購買地點在己方,就沒有支付運費的理由。所以,"兩票結算"僅存在于"發(fā)貨制"的銷售方式中,對于實行"送貨制"的銷售行為只能實行"一票結算",即憑貨物銷售發(fā)票結算。
稅務機關對于代墊運費的檢查重點是:
1.把握交易地點,確定貨物的銷售方式,明確誰該承擔運費。
2.把握開票地點,查虛假代開運費行為,核實貨物銷售收入。
(1)到購貨方所在地開運票的代墊運費;
。2)到第三方開運票的代墊運費。
3.把握運票的開票人,是承運人還是由銷售方(包括自行填開或到當地稅務部門代開),核實是代墊運費、代組織運輸還是經營運輸。就開票人而言,代墊運費是銷售方向承運人索票付款后形成的。
。1)銷售方自行填開運票--混合銷售收入
。2)銷售方到地稅部門代開運票--代組織運輸
(3)銷售方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后加價到地稅部門代開運票--經營運輸(混合銷售)。
4.把握物流和資金流的內在聯(lián)系,查運票填開內容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虛開、高開運費分解貨物銷售收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