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納稅質押
納稅質押,是指經(jīng)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包括現(xiàn)金以及其他除不動產以外的財產提供的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等權利憑證可以質押。對于實際價值波動很大的動產或權利憑證,經(jīng)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稅務機關可以不接受其作為納稅質押。
納稅質押的條件
納稅人提供質押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并簽字蓋章。納稅擔保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數(shù)額、所屬期間、稅種名稱、稅目;
。2)納稅人履行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價值、狀況、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質押擔保的范圍及擔保責任;
(5)納稅擔保財產價值;
(6)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納稅擔保財產清單應當寫明財產價值及相關事項。納稅質押自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經(jīng)稅務機關確認和質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以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出質的,稅務機關應當與納稅人背書清單記載“質押”字樣。以存款單出質的,應由簽發(fā)的金融機構核押。
以載明兌現(xiàn)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兌現(xiàn)日期先于納稅義務履行期或者擔保期的,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約定將兌現(xiàn)的價款用于繳納或者抵繳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質押的要求
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納稅人繳清稅款及滯納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質物,解除質押關系。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抵繳稅款、滯納金。
納稅擔保人以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質押擔保的,按照納稅人提供質押擔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jīng)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jīng)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質物返還給納稅擔保人,解除質押關系。
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納稅擔保人自收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納稅擔保人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在15日內繳納;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自納稅擔保人繳清稅款及滯納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質物、解除質押關系;逾期仍未繳納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抵繳稅款、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