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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經(jīng)營行為的稅務登記

2009-11-6 14:5  【 】【打印】【我要糾錯

 。1)舉辦各類訂貨會、展銷會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幕前的10日內(nèi),持有關證件向舉辦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舉辦單位或個人應當向舉辦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注冊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如實填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報送,并按舉辦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3)納稅人填報的《注冊稅務登記表》及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jīng)舉辦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核準,在《注冊稅務登記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印章后,予以登記注冊,領取一份登記表,以備查核。

 

責任編輯:文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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