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重組的定義
債務重組是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這里強調的是一個實質的讓步,包括本金的減免或者是利息的減免,降低債務人的利息率等等。這個和舊準則的規(guī)定是有出入的:舊準則一個主要的判斷條件是以非貨幣性資產來清償債務的問題,沒有實質上涉及到債權人讓步的問題。
債務重組讓步的實質上決定了債務重組的分錄處理中必然會存在債務人確認“營業(yè)外收入 ——債務重組利得”和債權人確認“營業(yè)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2、債務重組的方式
債務重組的方式分為以下幾種:
(1)資產清償債務:包括現(xiàn)金清償債務和非現(xiàn)金資產清償債務。以非現(xiàn)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需要根據(jù)各個不同類型的資產確認處置損益,這點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損益確認是大體一致的:比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確認營業(yè)外收支,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投資收益,投資性房地產和原材料等確認其他業(yè)務收入,企業(yè)庫存商品確認主營業(yè)務收入等。
(2)債務轉為資本:這種情況實質上是我們一般理解中的債務重組的方式,也是用的比較多的方式,即債權人將債權變?yōu)楣蓹,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一般情況是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和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情況。另外對于附有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對于債權人的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蛴袘战痤~屬于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fā)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債務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務重組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yè)外收入。需要說明的是,在附或有支出的偵務重組方式下債務人應當在每期末,按照或有事項確認和計位要求,確定其最佳估計數(shù),期末所確定的最佳估計數(shù)與原預計數(shù)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3、另外對于債權人的賬務處理中還需要注意一點: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之前可能對于應收債權提取過壞賬損失,那么如果重組后收到的價值小于債權的賬面價值的,應該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如果重組后的債權公允價值大于重組前的賬面價值的,需要確認為債權壞賬準備的轉回。舉例來說:比如重組前應收賬款1000萬,計提了壞賬準備200萬,收到償還的資產公允價值為900萬,那么對于高于800萬賬面價值的部分100萬確認為壞賬準備的轉回;如果收到的資產的公允價值為700萬,那么應該繼續(xù)確認100萬的債務重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