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課程:真賬實訓納稅實訓招生方案免費試聽 初當會計崗位認知會計基礎財務報表會計電算化

 綜合輔導:會計實務行業(yè)會計管理會計審計業(yè)務 初當出納崗位認知現(xiàn)金管理報銷核算圖表學會計

您的位置:首頁>實務操作>初當會計>業(yè)務初探> 正文

第十三個月工資個稅處理

2009-10-26 14:53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我公司某經理2008年12月10日發(fā)放當月工資3000元,扣交社會保險費(符合標準)600元,15日發(fā)放當年第十三個月工資20000元,25日發(fā)放年終獎50000元,當年其余月份未適用一次性獎金計算個稅政策,請問當月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解答】 

  根據國稅發(fā)[20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同時規(guī)定在每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那么本題中的某經理12月份取的當月工資應當作為當月工薪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600-2000)×5%=20元。

  由于工資薪金所得是按月計算的,所以當月發(fā)放的績效工資與年終獎應當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因為70000÷12=5833元,適用20%稅率,速算扣除數375, 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70000×20%-375=13625元,當月合計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13625=13645元。

  2009年8月17日發(fā)布的國稅發(fā)[2009]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取消了雙薪制計稅方法,給許多人產生了誤解,即第十三個月工資計稅方法取消后,是否意味著第十三個月工資和半年獎、季度獎、月度獎合并作為發(fā)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其實可以將第十三個月工資理解為一次性獎金中的年終加薪,依舊按照一次性獎金計征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zoe
發(fā)表評論/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