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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是否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2009-10-20 13:52 國稅總局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銀行承兌匯票是否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chǎn)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chǎn)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3.營業(yè)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jīng)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根據(jù)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jīng)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shù)?a href="http://www.odtgfuq.cn/shuishou/" target="_blank" class="bule">稅務機關鑒別。

  銀行承兌匯票不是借款合同,二者性質不同,不應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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