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正常業(yè)務終止需要關閉賬戶。
開戶單位如無進一步使用外匯賬戶的需要,應持閉戶情況說明、《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先到外匯局辦理備案,外匯局收回《外匯賬戶使用證》后,核發(fā)《撤銷外匯賬戶通知書》, 開戶單位憑此到銀行辦理閉戶手續(xù)。開戶單位應于閉戶后十個工作日內將銀行清戶材料送外匯局。
。2)因違規(guī)使用賬戶被外匯局勒令撤銷賬戶。
外匯局在年檢或現(xiàn)場檢查中發(fā)現(xiàn)開戶單位有情節(jié)較重的違規(guī)使用賬戶的行為時,可勒令開戶銀行撤銷違規(guī)賬戶。 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撤銷外匯賬戶通知書》或相關文件辦理銷戶手續(xù)。開戶單位應在接到銀行閉戶證明十天內持銀行閉戶材料、《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到外匯局注銷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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