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50號
頒布時間:1996-03-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總局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編輯注:根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3號”規(guī)定,本文件廢止。
第一條為制止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的欺詐消費者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jīng)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條經(jīng)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ㄒ唬╀N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ǘ┎扇√摷倩蛘咂渌徽斒侄问逛N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ㄈ╀N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ㄋ模┮蕴摷俚?ldquo;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yōu)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ㄎ澹┮蕴摷俚纳唐氛f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ㄆ撸┎扇」蛡蛩说确绞竭M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ò耍┳魈摷俚默F(xiàn)場演示和說明的;
?。ň牛├脧V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ㄊ唬├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ㄊ┮蕴摷俚?ldquo;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ㄊ┮云渌摷倩蛘卟徽斒侄纹墼p消費者的行為。
第四條經(jīng)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ǘ╀N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ㄈ╀N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ㄋ模╀N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第五條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欺詐消費者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條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欺詐消費者行為的程序,適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
第八條本辦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