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南京市政府關于批轉市財政局 國土資源局《南京市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政發(fā)[2008]129號

頒布時間:2008-07-22 16:46:54.000 發(fā)文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擬定的《南京市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 2008年7月)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調控,規(guī)范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推進土地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用好用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100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以及江蘇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轉發(f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綜〔2007〕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是市政府根據(jù)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建立的用以保障土地儲備收購工作正常運轉的財政專項資金,是市級土地儲備收購資金的來源之一。

  第三條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分賬核算。

  第四條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按照??顚S玫脑瓌t,統(tǒng)籌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市級土地儲備收購。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籌集、管理、分配和安排,并與市國土資源局共同對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

  第六條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來源:從2007年1月1日起,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國庫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成交價款中,按5%計提。

  第七條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

  (一)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在市政府批準年度土地儲備收購和出讓計劃后的一個月內(nèi),按地塊提出年度土地資金運作規(guī)模和資金來源及預算方案,經(jīng)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

  (二)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市財政局根據(jù)市政府批準確需安排使用土地收益基金的批復,將所需安排的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在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支計劃中以有償方式予以安排。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儲備收購的資金總量,以運作土地儲備收購的資金缺口以及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計提并可使用的總量為限。

 ?。ㄈ┚唧w使用時,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jù)市國有土地收益基金預算和收儲進度,填制《南京市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還款)申請審批表》(表樣見附件),經(jīng)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后按地塊適時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并附收儲協(xié)議和拆遷合同等相關材料。

  (四)市財政局復核后,根據(jù)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支計劃辦理相關手續(xù)。

  (五)市財政局撥付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只能用于土地儲備機構所申請的具體地塊的征收、收購、優(yōu)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yōu)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摰貕K依法上市出讓后,土地出讓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市財政局根據(jù)市土地儲備機構的成本支付申請單撥付成本費用。市土地儲備機構收到撥款后,應根據(jù)《南京市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還款)申請審批表》的要求及時將該地塊所借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款項歸還市財政局。如該地塊分批出讓,則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在首批出讓地塊安排的成本費用中予以歸還;不足部分,依次在下一批出讓地塊安排的成本費用中歸還,還完為止。

  第八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必須在其基本賬戶中對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地塊單獨記賬核算,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土地儲備機構財務報表負債方反映。

  第九條 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跟蹤審查制度,由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使用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土地儲備收購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整改。對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按規(guī)定提取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管理,有關區(qū)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暫試行一年。

  附件:南京市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還款)申請審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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