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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的通知

黔府發(fā)[2007]13號

頒布時間:2008-04-20 14:19:15.000 發(fā)文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qū)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特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正保會計網校

  為合理利用城鎮(zhèn)土地資源,調節(jié)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稅范圍。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的市區(qū),包含經依法批準設立的新區(qū)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不包括農村。

  二、提高稅額標準。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

  貴陽市3元至30元;

  遵義市、六盤水市2.4元至24元;

  安順市、都勻市、凱里市、興義市、銅仁市、畢節(jié)市1.8元至18元;

  其他縣(市、區(qū))、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1.2元至12元。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根據土地位置、公共設施、交通運輸和市政建設等情況,將本地區(qū)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經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后統(tǒng)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貧困縣、民族自治縣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規(guī)定的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fā)達的縣(市、區(qū))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經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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