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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政辦發(fā)[2007]21號

頒布時間:2007-02-12 15:23:06.000 發(fā)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包括村莊和集鎮(zhèn))村民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等)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標準(人均耕地以縣為單位),即:

 ?。ㄒ唬┤司?.04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ǘ┤司?.04公頃以上0.07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0.07公頃以上0.1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400平方米;

 ?。ㄋ模┤司?.1公頃以上0.14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ㄎ澹┤司?.14公頃以上0.34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600平方米;

 ?。┤司?.34公頃以上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800平方米;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1倍。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規(guī)劃,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設預留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鼓勵農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鎮(zhèn)集聚,鼓勵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農村村民在統一規(guī)劃指導下,建設住宅小區(qū)。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農村宅基地。

  第七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ㄒ唬┳优_到法定年齡結婚確需分戶,而宅基地不夠標準的;

 ?。ǘ┩鈦砣丝诼鋺?,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fā)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需要搬遷的;

  (四)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或村民會議通過并予以公布,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批準的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h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九條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占用農用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qū)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編制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經批準后,按戶逐宗供應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利用村內空閑地、原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應依法組織報件上報審批,應當實地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 是否符合村鎮(zhèn)規(guī)劃等;依法批準宅基地后,應到實地勘測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應到實地踏勘并驗收。

  第十一條申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qū)建設項目用地,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qū)建設用地申請;

 ?。ǘ┙浥鷾实泥l(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圖的住宅小區(qū)建設規(guī)劃圖;

  (三)土地利用現狀圖或擬用土地地理位置圖;

 ?。ㄋ模┛偨ǚ繎艏懊繎粲玫孛娣e及安排說明;

  (五)建設用地勘界圖及勘界技術報告;

 ?。┓?、法規(guī)和有關文件規(guī)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各縣(市)審批農村宅基地情況,由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年度匯總,逐級上報自治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宅基地審批文書格式由自治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縣(市)、鄉(xiāng)(鎮(zhèn))、村應把農村宅基地管理納入地籍管理。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應當自宅基地申請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fā)《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住宅依法轉讓、繼承、贈與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向原登記機關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發(fā)《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農村村民非法轉讓宅基地或者非法轉讓農村集體其他土地建設住宅的,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無權批準宅基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宅基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宅基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批準宅基地的,或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批準宅基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宅基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宅基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牧民定居宅基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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