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森林資源管理人員實行野外工作津貼問題的復函

京人工[1989]93號

頒布時間:1989-12-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人事局 財政局

市林業(yè)局:

  你局(89)京林(人)字第42號《關于森林資源管理人員申請實行野外工作津貼的函》收悉。經(jīng)研究,同意我市森林資源管理人員實行野外工作津貼?,F(xiàn)就有關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實行野外工作津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市、區(qū)、縣林業(yè)局林政資源機構的人員、鄉(xiāng)林業(yè)工作站的林木資源檔案員。

  二、森林資源管理人員野外工作津貼標準為:山區(qū)(門頭溝區(qū)、房山區(qū)、延慶縣、昌平縣、懷柔縣、平谷縣、密云縣)每人每日4元;平原地區(qū)(朝陽區(qū)、海淀區(qū)、豐臺區(qū)、通縣、大興縣、順義縣)每人每日2.50元;市林業(yè)局的森林資源管理人員到哪個區(qū)(縣)工作,即執(zhí)行該區(qū)(縣)的津貼標準。

  三、野外工作津貼按實際從事野外工作的天數(shù)計發(fā)。

  四、實行野外工作津貼所需經(jīng)費自籌。

  五、野外工作津貼從1989年12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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